商业银行最传统的职能是支付中介职能。
商业银行的职能有以下方面:
1、充当信用中介:是银行最基本的职能。商业银行对资本进行再分配,使货币资本得到充分有效的运用,加速资本的周转,促进生产的发展;
2、充当支付中介:为客户办理账户间划拨和转移,最大限度的节约现钞实用和降低流通成本,加快结算过程和货币资本的周转;
3、信用创造功能:通过吸收活期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增加银行资金来源,在银行体系中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扩大社会货币供应量;
4、金融服务:银行利用在国民经济中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的特殊地位和优势,借助于电子计算机等先进手段和工具,为客户提供信息咨询、融资代理、信托租赁、代收代付等各种金融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有哪些
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吸收存款、发放银行贷款等。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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