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厂拆迁如何获得合理补偿
时间:2023-07-01 18:01:40 3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般情况下,吉林省工厂拆迁的三种补偿方法如下: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一般不能低于征收决定公告发布起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2、由于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由于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通常按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进行补偿。

拆迁时住改商怎么补偿?

1、大多数地方按照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拆迁办法中规定,"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只要在拆迁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且房屋所有权证书、合法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是一致的,其补偿金额按照同类房屋住宅和非住宅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2、规定住改商可以享受商业用房补偿政策

规定,"在拆迁公告公布前近二年以上在经营的,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等有效证件,并能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可以享受商业用房补偿政策。"也有地方表述为按照房屋的实际用途补偿。

3、参照商业用房估价,并且根据是否沿街标准有所不同

参照商业用房估价的前提一般相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持续纳税一定时间。对沿街的住改商房屋,其估价是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用房性质和住宅用房性质权重的拆迁评估价格之和作为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价格。对非沿街的住改非房屋,其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采用住宅评估价加营业补助的方法确定,营业补助的标准根据不同经营年限确定。

4、一定时间之后的住改商完全按照住宅性质进行补偿

规定对住改商房屋的拆迁,根据其合法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对正在经营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操作上则根据住改非的时间在住房评估价值的标准上上浮,但此前提必须是在2007之前住改商。此时间点之后除临道路第一层的之外的住改商房屋则一律按照住房性质进行评估补偿。

5、采用混合标准

(1)临街底层住改非房屋被拆迁人实际作为门市经营的面积,参照同地段门市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其他住改非房屋货币安置补偿被拆迁人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按住宅评估价格的1:2进行补偿。

《拆迁装修赔偿》第九条规定,拆迁人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委托拆迁承办人实施拆迁。拆迁人自行实施拆迁的,必须具有拆迁承办人的资格;委托拆迁承办人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和拆迁承办人应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拆迁人应当按规定向拆迁承办人交付委托拆迁费,向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拆迁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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