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干部”在征地拆迁中收受财物如何定罪?
国家征用集体土地,会涉及农民的利益,村委会一般要协助政府进行征地拆迁工作,那么村委会成员在配合政府征地拆迁过程中收受贿赂如何定罪?关于村委会基层组织人员的主体身份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
1、救灾、抢险、防汛、移民、救济款物发放;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3、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中的“其他单位”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根据上述两个解释,如果认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协助政府拆迁,属于《解释》中第七项“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则其在拆迁中收受财物,应定受贿罪;反之,则应当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对于村干部犯受贿罪的预防措施有哪些?
1、深化教育,提高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平
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金钱观,使他们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为人民办实事,要始终把集体利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将廉洁从政提高到村干部执政水平的战略高度。可以通过专题学习会的形式,展开思想和廉政教育。建立专门学习活动场所,制定专门的学习计划、方案和教材,集中对基层组织干部进行政治思想和党性教育,提高村干部的综合素质。
2、加强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配合,建立共同预防机制
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预防这一犯罪的重要性,检察机关应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相互配合协作做好预防这一犯罪的工作。两者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建立信息通报、资源共享、资源互补的工作机制,形成经常化、具体化、制度化的相互联系配合机制,使预防这一犯罪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3、村务公开,运作过程透明化
做到村务公开,特别是在农村的拆迁及还建过程中,使村中的事务做到透明化,不但能够促使村干部严格依法办事,也能使村民一目了然,有利于农村的和谐稳定。通过设置村务公开栏的形式,让村民知晓村中事务的具体运作情况,以使村民对村民自治组织的监督有章可循。同时,也可以对账目设置查询通道,使村民都能清楚的了解每一分钱的去向。还可以借鉴收入公开制度,实现对村干部的收入公开。通过这种村务公开方式,能够有效的实现对村干部事项决策行为的监督制约,同时能够安抚群众的心理,使事项的决策更具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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