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受偿程序规定》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3-07-21 14:34:25 3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破产清算受偿程序具体规定有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企业破产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然后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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