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受偿程序的相关法规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41条、42条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优先受偿
1、职工债权
2、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注:清偿的规则
(1)、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时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
(2)、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比例分配;
(3)、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所以说在企业清偿过程中应当将职工工资放到第一位。
企业破产后,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将有望作为第一顺序清偿。这是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二审稿做出的一项重大修改。而按此前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特定财产的担保物权有第一优先受偿权。
虽然破产后公司剩下的债权有着平等性的特性,但不管是法律法规还是社会责任都呼吁将劳动者的利益放在清偿的首位。企业破产清算受偿程序的具体规定和优先受偿的解析就是这些,当然了,每个企业破产的原因不一样,所以偿还顺序可能会有所调整。如果您对此还有疑惑,建议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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