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房屋买卖中的交付
时间:2023-07-29 09:05:34 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一般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实践中,'领钥匙'等方式可以视作对房屋的交付使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开发商有义务向买受人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包括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与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而具体到个案中的商品房交付,就是指开发商与业主双方在进行房屋验收交接之时,开发商应当出示房屋符合交付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并按照约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

房屋买卖中的风险如何移转

房屋买卖中风险的移转,是指在买卖过程中作为标的物的房屋发生意外损毁、灭失时,风险应由当事人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我国原则上对此采用交付主义原则。在买卖合同中,一般而言,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需要明确的是,房屋买卖中房屋的所有权移转时间和房屋的交付时间上存在差异。所以对于交付的认识应当侧重两方面理解:

第一,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作为购房者,要谨防可能会发生的各种房屋买卖风险,避免遭受损害。签订购房合同中要谨慎,看开发商是否五证齐全,在收房时要注意谨慎查看房屋的质量等状况。一旦您对某些事项产生了疑问,要及时向房产方面的专家律师咨询,不要过早地完成房屋买卖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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