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恶意串通要求客观上恶意串通行为人进行了串通的行为并直接或间接的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主观上,恶意串通双方都要求具有恶意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并且明知恶意串通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利益损失而故意而为之。恶意的目的要求双方都具有,否则不属于恶意串通。恶意串通行为被我国《民法典》所禁止,不具有法律效力,恶意串通人需要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房产纠纷中认定恶意串通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1、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若买受人购买现房却不实地考察房屋、不了解房屋居住使用情况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主观上对侵害先买受人的利益具有重大过失。
2、审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
3、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
4、审查交易双方的关系,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
律师补充: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的情形规定为当事人无需举证的事实之一,但同时明确“……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可以进行事实推定。进行事实推定,一般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在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推定。
2、用于推定的前提事实必须已经得到法律确认。
3、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联系。
4、允许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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