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09年4月,程某驾驶一辆满载货物的货车途经一路口时,不小心刮擦了同向行驶的另一辆轿车,导致该轿车车门等多处受损。事故发生后,程某及时报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警方认定程某承担事故的全责。因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与被刮擦车辆司机对车辆受损金额分歧较大,当事人只得申请警方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起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鉴定,确定损失为2.9万元。随后,双方当事人在警方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程某赔偿受损轿车车主的车辆损失、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近四万元。程某赔付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因而成讼。在庭审中,双方围绕车辆定损金额及免赔率的问题展开激烈辩论。最后,一审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若保险合同本身没有免赔率的明确规定或即便有规定,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那该条款对当事人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而本案中,保险合同中并没有免赔率的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该足额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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