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
(一)名不符实
经济适用房的房产应当是较为实惠的。但是,超大面积的户型也不少见,甚至包括跃层。很多房子虽然每平方米单价较市场低,但是总价高导致真正需要购买低价房的低阶层市民无能力购买。
(二)总量不足
很多低收入居民没有机会得到经济适用房。有专家对此进行分析,认为此种现象的出现,除了放号方式落后之外,总量不足才是深层次的原因。
(三)涉嫌腐败
按照政府的初衷,只有收入较低,居住条件不佳的居民才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但实际中,一些不符条件想要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都可以通过购买审批,不但收入较高的人可以购买,拥有多套房产的人也有办法买到。
二、申请经济适用房要什么条件
(一)经济适用房或房改房应符合转让的条件。
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
(二)买房必须确认卖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属证书受国家法律保护。
(三)所购房屋没有被司法机关财产保全、查封,没有设定抵押权。
按我国法律规定,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房产在一定期限内是不能交易过户的。同时根据《民法典》、《民法典》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人处理抵押房屋,应获得抵押权人同意,否则不得转让房屋。
(四)在购买在租房屋时,应确认房屋承租方已放弃优先购房。
按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方出售房屋时应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买房人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否存在租赁关系,如果存在的话,应落实出售人的出售行为是否已通知承租人,且已得到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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