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筹资模式
1、日本模式
日本政府认为,只要某一部门具备了从民间金融市场筹集资金的能力,就应当毫不犹豫地把该部门推向市场。政府主要提供以下扶持性措施:
(1)提供财政和政策性金融担保,以降低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风险。
(2)开拓特殊债券市场,即电信业的“加入者债券”。为弥补政府对电信业投资的不足和电信业从市场筹资的困难,1948年6月,日本制定并颁布电话债法,规定凡申请安装电话的用户必须认购一定数额的债券。
(3)长期金融债。日本是高储蓄率国家,储备资源相当丰富。由于战后日本资本市场不发达,迫切需要进行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金融创新。于是,日本长期信用银行依法向商业银行发行长期金融债券,由商业银行用吸收的居民储蓄认购。当商业银行需要现金时,可以将长期金融债券转让出去,也可以金融债券抵押向日本银行贷款。这样就开创了居民储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转化渠道。
(4)NTT财源。这是指将出售的国营日本电报电话公司股份所获取的资金,用于某些无力自筹资金的基础设施部门。
(5)直接投资引导。日本政府主要用两种方式以自身投资引导民间资本投向:一种是“筑巢引凤式”,即用小量投资为民间资本创造投资条件,吸引民间投资;另一种是“联合投资式”,即将民间资本和经营能力引入政府的投资事业,由中央政府、地方公共团体和民间企业共同投资建设基础设施。
由日本模式可以看出,日本政府在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提供财政投融资的强有力支持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了资本市场,加速了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促进了战后基础设施的迅速发展。
2、韩国模式
韩国政府认为,必须打破长期以来视基础设施为政府专有投资领域的传统观念,积极探索吸引民间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新路。
(1)设立国民投资基金。这是低成本、有效地把民间资本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形式。
(2)制定吸引民间资本的政策法规。1994年7月,韩国国会通过了《基础设施吸引民间资本促进法》,同年9月又制定了该法的实施细则。该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民间企业,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即可从事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后来又出台了《扩充基础设施对策》,此外,还准备制定新的投资收益保障政策,使利用贷款参与项目建设的企业在偿还利息后仍能得到一定的收益。
(3)财政向银行贴息。韩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向国外统借外债,通过开发银行和商业银行转贷给企业。这些银行将国外借款与国内吸收的存款根据国家确定的产业政策,按低利利率(7%~8%)贷给基础设施企业,由财政向银行贴息。据统计,20世纪70年代基础设施贷款占贷款总额的30%以上。
从韩国模式我们知道,政府通过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来吸引民间投资,确保民间资本的利益和地位,解除了民间投资的后顾之忧。
3、法国模式
(1)投资来源
法国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有:
市镇税收、经营开发与分摊税、城乡规划税和开发税、国家拨款、银行贷款、企业投资、发行机构投资、发行长期债券以及保险公司、老年保险等基金投资。
(2)公用事业价格管理
法国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分两类。一类是中央政府管理的价格,如天然气、电力、地铁价格等;另一类是地方政府管理的价格和收费,如供水、公交、垃圾处理价格和收费等。法国公用事业无论采取何种管理方式,有关价格和收费都要经过市镇议会磋商确定,因而价格和收费具有法定的特点。公用事业价格受经济条件和经营开支的影响而发生变化,私营企业所得报酬也会随之产生变化。
从法国模式中可了解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应利用一切可能的途径,而价格管理也应有民众的参与,提高透明度。
(二)可借鉴之处
一是,从国外各国的资金筹集的各种模式可以了解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成功和富有成效,关键在于实现了资本主体多元化、资本来源多渠道及投资方式多样化,具体的操作要点为:?一是,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支持、鼓励和引导非政府部门、非国有机构、企业(国有、私营)和社会资金(包括民间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二是,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发行债券和股票、土地出让转让收益、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改革城镇维护建设税等,使其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资本投入。
三是,以资本市场和市场运行作为主要的融资渠道和投资准则,改革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方式,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直接融资。
四是,改革相应的金融体制,特别是债券发行管理制度,让地方政府在法律上成为发债主体,能开发发行某些基础设施建设债券,充分发挥保险、养老基金、投资基金等机构在城镇基础设施债券发行中的作用。
摘自《中外房地产导报》2003.11向小林曹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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