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财政部制定下发了《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38号)。为做好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民航基金)的会计核算,现对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企业应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增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明细科目,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明细科目。
航空运输企业收到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开局的账单,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上缴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交款项目下增设其中: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取消资产负债表中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及其说明,其余额转入其他应交款项目内的其中: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
取消利润表中其中: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和转作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及其说明。
取消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中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及其说明。
取消主营业务收入表中2.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项目及其说明;取消航空公司分航线、机型收入数据采集表中民航基金栏目。
在运输成本表中1.直接营运费内的制服费项目下增设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并在本报编制说明中增加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反映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从运输成本中列支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03]18号)有关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会计核算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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