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资本介入更有益于解决控制权和公司治理等问题。
采用集合信托方式投资港口建设,好处在于一方面仍然可以使多元化投资战略继续实施,项目资金需求通过社会融资渠道得以满足;另一方面为社会上企业和个人的闲散资金拓宽了投资领域,避免了单一投资者话语权过大以及利益外流等问题,保证了经营权不致遭到分解。
2.采用集合信托方式融资成本不大且运作已有成例。
信托是吸收民间资金的有效投融资工具,港口建设信托融资可以将信托投资机构作为融资母体,以集合资金信托为融资手段,通过构建信托融资平台来启动民间投资。信托投资机构必须把握港口建设投资的关键,通过参与各主体的协调,设计出好的融资计划,风险控制方案、收益共享方案,甚至还可以积极参与发起项目公司,成为项目的主办人并作为项目的投融资中介,接受分散的投资者的资金信托,以贷款信托或股权融资的形式参与港口项目。
3.集合信托应用于基础设施融资的法制环境逐步具备。
首先,在行业限制方面,最近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义十分深远,其核心是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落实了企业的投资决策权,规范了政府的投资行为,同时也给各类投资机构带来了一轮新的发展机遇,使信托投资机构将会发挥其投融资的专业职能作用,以完全的市场运作方式参与政府投融资行为。
其次,从信托业内部的行业法制环境建设来讲,经过了整顿的信托业已成为一个金融业中法制环境相对比较健全的部门,资产质量在金融机构当中也是最好的。
此外,采用信托投资尽早进入有利润空间的港口建设领域也符合加入WTO后的我国国家利益。
4.港口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信托项目安全性提高。
在安全性质疑不大的前提下,运用信托方式进行融资,既可以避免重大利润项目落入外资之手,人为造成改革初期曾出现过的外资超国民待遇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又可以引导早已积聚已久而又缺乏投资渠道的民间资本进入投资领域,并加速资本向优质项目的集中,避免以前曾出现过的重复建设带来的资源浪费,实现地区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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