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计划短期限与基建项目长周期相悖。基建项目周期较长,而现有信托产品多以2~5年期为主,致使基建项目持续的长期资金需求与信托的短期获利目标出现背离。信托机构局限于阶段性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或选择参与短、平、快的基建项目,其很难成为基建项目的主要机构投资者。
2.信托的高门槛限制了普通投资者,使基建类信托计划的募集规模有限。2007年信托新两规规定: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个人投资者最低认购金额不应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这一规定使信托产品的目标投资者发生了变化,由以往的普通公众转向高收入者,但是这类投资者往往是风险爱好型,他们更偏向高风险、高收益的股市而不愿投资于低风险、低收益,甚至接近零风险的基建信托计划。这些风险非常低的大型基建项目,非常适合普通民众投资,所以出资5万到几十万的百姓一直以来都是基建项目的主要投资者,但如今的高门槛使得广大投资者难以进入这一领域。所以,高端客户投资意愿少、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尚需时日、广大中小投资者资格不够,造成了基建项目募集资金规模有限,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
3.信托方式较为单一,贷款信托占比过大。从历史数据来看,基建项目贷款信托业务历来占比过大。由于贷款信托仅起着贷款中介的作用,对信托机构本身的投资管理能力要求较低,所以该业务具有很强的替代性和复制性。长远发展来看,此业务不具有可持续发展性。
4.引进信用评级机制还不普遍,大多采用政府担保的方式。现有基建类信托计划大多没有引入信用评级机制,而是采取了政府担保或政府背景浓厚的国有控股公司担保。在短期看政府担保增加了信托计划的吸引力,但是长期发展中可能会产生诸多问题。如果信托计划真的发生了信用风险,用什么资金偿还,怎样偿还,对政府来说都是巨大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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