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中,对管理层来说,巨大的收购资金往往超出个人的支付能力,因此只能通过融资渠道才能达到收购的目的。但由于我国在融资来源、金融工具运用、融资运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都相对滞后,因而出现较多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收购融资受到法律极大限制
1、金融借贷受到制约。商业银行对具有较大风险的管理层收购,往往需要有充足的资产做抵押,而根据目前规定,收购方不能以被收购公司的资产作抵押,虽然国内已发生的几起MBO中都采用了银行贷款或民间资本融资,但毕竟这是一种变通的做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向企业投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71条第2款和第3款也规定,借款人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或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显然,《贷款通则》也对股本权益性投资规定诸多限制。
2、债券发行受到制约。与国债市场相比,我国企业债券市场极不发达,企业债券发行手续较为复杂,对发债主体资格要求很高,债券品种单一,且不允许发行高收益债券。如根据《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得低于6000万元,累计债券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水平等。这些条件难以使企业通过发行高风险、高利率的风险债券筹集资金进行购并。我国《公司法》第155条对公司净资产数额、累积债券发行总额的比例、债券利率等不做强制性的要求,这是一次很大的飞跃,但是对于管理层收购这种需要较高负债的债券发行是否适用则没有规定。
(二)收购融资渠道狭窄
尽管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总体来看尚不成熟,基本上属于弱势有效市场,金融工具单一,股票上市门槛过高,交易规模不大,投机者多于投资者,缺乏大机构参与,融资渠道不畅。落后的金融体制和不发达的资本市场限制了许多融资渠道,融资方面的诸多限制,使管理层们很难为目标企业的长期发展考虑,因而出现了很多短期行为。这些短期行为的直接后果可能是收购完成了,企业却背上了沉重的短期债务负担,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股民对企业股票失去信心,企业也因此失去了长期发展的动力。《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时,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能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这使得管理层筹集资金的额度加倍,增加了管理层收购的难度。
(三)收购融资机构不完善
目前,在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中缺乏专门的融资机构,这为管理层收购中的资金筹措带来了不便,也出现了很多违法违规的行为。在发达国家,企业收购的中介机构一般是投资银行。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才出现投资银行性质的机构证券公司,但没有相应规范投资银行的法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融资机构的国际化程度低,资本规模偏小,还带有自发及摸索的性质。管理层收购作为一种技术性收购方式,不仅需要融资机构为其提供融资的便利,还需要这些机构利用其专业知识与管理者一起为管理层收购设计方案,协助管理层实现对收购的顺利运行,但在我国缺乏此类机构。因此,我国应设立并不断完善具有专业技能的融资机构。只有这样,才能为管理层收购的成功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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