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出售后如何处理原来的租约
房屋买卖后原有租赁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新房东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所有权转移前承租人未付房租的,原房东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该期间房租;所有权转移后未付房租的,房租应当支付给新房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二、房屋出售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吗
1.当事人在取得或变更房产登记时不能亲自到场的,可出具手写有效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代理人在提交委托书的同时,还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如不能提交委托人身份证件的,委托书需经公证处公证。
2.产权人在转让房产时不能亲自到场的,委托书需经公证处公证或律师见证,采用律师见证的,应当提交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承担因见证不实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的承诺。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如下:
1.支付违约金,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因违约行为而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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