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期间房屋易主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房屋出租期间转让房产的,新的房屋仍然需要进行履行租赁合同直至租赁期限结束。
因为法律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房屋出售有哪些特点
房屋出售是房屋流通的一种常见方式。它与其它商品的买卖相比,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相同之处在于,房屋出售和其它商品买卖一样,流通过程和消费过程是分离的,卖方一次收回所支付的成本和利润,买方——次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和全部使用权。当然,由于房屋的价值量很大,考虑到消费者购买能力的限制,在出售中也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但无论采取一次性付款,还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房屋销售,都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买卖。
不同之处在于,一般商品流通的过程中,商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都要发生地点上的变化,而房屋却固定在土地上,不能移动,因此房屋的生产与消费在地点上是一致的,在流通过程中也就不存在地点的变化。可见,房产作为不动产,在商品流通中不是以实物形式在买卖双方之间流动,而是以房产产权证件上的所有权上的确定来实施的。因此,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取得或变更的重要依据,就是房产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的名称或姓名。也就是说,最终完成房屋的销售过程,房产产权证上所有权人应是房屋的购买者,即所有者。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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