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断“年终奖”的属性是破案的关键
一般来说,年终奖有的属于年终对员工的一种奖励或福利,有的属于工资。如果属于后者,用人单位不向拖欠工资发放年终奖即《工资总额构成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补贴(五)加班费(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奖励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五)其他奖金。”从以上国家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年终奖是一种奖金,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如何理解“年终奖的发放范围是发放时登记在册的所有员工”
根据一些单位或公司制定的内部“年终奖审核发放办法”,其中规定“年终奖发放条件必须是在册职工”,即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职工不能享受年终奖。公司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多年前就抓住了一些员工集中辞职的特点。虽然规定明确,但由于“年终奖”的特殊性,在劳资纠纷中,用人单位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问题的症结在于,大多数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年终奖”的性质,因此,只有当约定的“年终奖”不属于工资性质时,而“用人单位规定的年终奖发放范围是发放时登记在册的所有员工”有法律依据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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