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培训可以是分段培训吗
时间:2023-08-17 14:23:05 1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官培训主要采取在职离岗集中培训的方式,也可采取分段培训、累计学时的方式。主要还是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官培训条例》

第十四条

法官培训应注重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教育,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

法官培训的具体内容应视不同培训对象的需求有所侧重。

第十五条

预备法官培训应注重岗位规范、职业道德和审判实务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

任职培训,要按照岗位规范要求,进行以提高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管理与业务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半月。

晋级培训应注重高级法官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续职培训应注重所在岗位专业知识更新的培训和审判业务技能提高的培训。法官每年接受续职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半个月。

第十六条

法官培训主要采取在职离岗集中培训的方式,也可采取分段培训、累计学时的方式。

第十七条

法官培训应不断探索灵活多样的培训手段和方法,推广和运用远程教育等方式,提高法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八条

法官培训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法官出国进修,或邀请国外法学专家、教授和法官来国内进行专题讲座。

国家法官学院是什么

国家法官学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直属事业性单位,成立于1997年,其前身是1985年成立的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和1988年成立的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

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对中国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各级法院的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进行任职、续职、晋级资格培训和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对预备法官进行岗前培训。

法官培训有证书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官在法官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培训结束考试合格后,是会有证书的,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任职、晋级、续职培训的证书,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国家法官学院验证、发放。

《法官培训条例》

第二十六条设立法官培训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建立和完善法官培训考核制度,严格各类培训《合格证书》的验证、发放制度。预备法官培训和任职、晋级、续职培训的《合格证书》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印制。

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任职、晋级、续职培训的《合格证书》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国家法官学院验证、发放。省级法官培训机构举办的任职、续职培训的《合格证书》由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省级法官培训机构验证、发放。

法官职业道德的应然性品质

(一)法官必须具有强烈的公正意识

公正既是法官职业存在的理由也是法官追求的价值目标。从《美国法官行为准则》、《德国法官法》、《俄罗斯法官地位法》的法律规定看,公正是各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共性要求。天平是法官的共同标志。公正乃司法之精髓,公正的理念应成为法官必须具备的最为基本的素质,而不问其来自何一国度,处于何种社会制度背景以及受何种意识形态调控等因素。

(二)法官应当具有中立性、独立性

司法公正必须以法官的中立、独立为基础和前提,此乃国内外之共识也是制度设计的通例。在本职工作内外法官行事应确保有关活动不会危及其独立性;法官应该排除偏见,保持中立、超然的姿态;法官审判案件不应该有利益涉入,不仅实体上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而且在程序上也应该保持中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能偏袒案件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单独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利用审判职权谋取私利;法官不得起草专家法律意见,不得在职务范围外为收取酬金而提供法律咨询;法官只服从法律等。尽管各国的社会制度、司法体制和意识形态等有所不同甚至是本质上存在差异,但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可以共享。

(三)法官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牢固的良心

司法工作是社会实践性、操作性很强很高的技艺,同时,也是矛盾重重、包涵艰辛的工作,因此,作为法官需要始终保持勤奋、严谨、求实、慎言、公正的工作态度和办案作风。法官要有精英意识,对社会矛盾要有深入的洞察力,在适用法律时要善于适用法律的精髓;法官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良知。公众对司法机构公正裁判的信心存在于每一位法官对其职责的忠诚信守之中,法治的水平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于法官的职业行为中。法官的良心,意味着法官的责任;法官的良心,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正如中科院研究员邵道生先生曾尖锐地指出的那样:现在无论理论界还是各级领导,都将制度建设提到重要的位置,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许多问题包括许多大案要案的发生,并不是因为制度不完善,也不是那些腐败者不知道制度是怎么回事,关键在于制度一碰到权力就难以发挥作用。因此,在这种现实面前,公正司法既需要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更有赖于法官的良心和责任感。

(四)法官应该具有超然性

法官要超脱各方利益之上,要甘于寂寞,淡泊名利,超然隐身,不求显达与显赫,始终以追求正义为己任。法官不应该是大肆张扬的人,要不入俗流。法官必须避免所有不适当行为及看似不当行为。法官必须意识到其将成为公众经常审视的对象。法官必须因此接受一般老百姓认为是负担的各项限制,并主动、自觉、自愿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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