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的职权有:讨论决定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指导、监督院内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研究院内有关审判、执行工作方面的制度、规范;研究并发布指导性案例;研究审判管理和审判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对需要向上级法院就有关适用法律和政策问题的请示等。
审判委员会议
1、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拟判处死刑的、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2、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
3、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程序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认为难以作出决定--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4、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关系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5、审判委员会讨论规则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委员依次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一百八十五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全文59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