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市劳动鉴定属于因工或因病致残要求鉴定的,每起劳动鉴定案件按280元标准收取劳动鉴定费。
2、县级因工、因病致残的,每起劳动鉴定案件按230元收取劳动鉴定费。
3、因疑难病症确需通过专家会诊的,每起劳动鉴定案件按300元标准收取劳动鉴定费。
4、对劳动鉴定有争议要求复查的,如复查鉴定结果与原鉴定结论一致,复查鉴定收费按原标准由提请复查方支付;如复查鉴定结果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则复查鉴定费用应由鉴定方负责支付。
5、劳动鉴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收取的费用应专款用于参加劳动鉴定的专家费用、交通费、场租费、鉴定会议及报表卡印制、购置简单的医疗检查设备等项开支。
6、各级劳动鉴定机构应按隶属关系向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领用省财政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参见: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6]156号、苏财综[96]48号)
执行日期:1996年4月17日
劳动鉴定收费管理
1、各级劳动鉴定机构在调整收费标准之后,应加强对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每年应将收支情况向本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汇报一次。
2、因劳动鉴定争议而要求上一级劳动鉴定机构复查时,其费用由提请方支付。
3、执行新收费标准后,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动鉴定工作的管理,坚持劳动鉴定标准和程序,积极开展劳动鉴定业务研讨活动。同时应加强劳动鉴定档案资料管理,使劳动鉴定工作达到规范要求。
参见:江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转发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苏劳鉴[1996]2号)
执行日期:199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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