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时间:2023-06-07 10:40:10 1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利润总额为整数时,按季预缴,年末汇缴,多退少补。

计算公式:

季度应纳所得税=(1季度利润+2季度利润+3季度利润+4季度利润)*所得税税率(25%)

2、核定征收

一般按照开发票额度计算,目前我们是按照收入额乘以9%,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税率(25%)

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开发票金额*9%*25%。

二、建筑业偷税漏税企业所得税怎么办

建筑业偷税漏税企业所得税的话会依照刑法的相关偷税漏税的法条进行处罚,这些企业可能得到的处罚就是被罚款以税费为基础进行标准计算的罚款,甚至还会对相关的负责人进行徒刑的责罚。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漏税是指纳税人无意识地漏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偷税漏税有着性质上的区别,看纳税人故意非故意。根据我国最新《刑法修正案(七)》已经没有"偷税罪"这条罪名了。第二百零一条为"逃税罪"。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这里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业、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以及经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工业企业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所得,自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另外,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因其他原因宣布终止,其清算结束后的清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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