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区别
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区别是:
1.制作主体不同。勘验笔录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法院审判人员制作的;而现场笔录,只能由行政机关制作。
2.所反映的事实不同。勘验笔录是在行政程序和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和现场进行勘查、检测、测量、拍照、绘图后所作的笔录,所反映的多是表述的客观情况,而且一般是案件发生以后进行的;而现场笔录则是对行政机关执法现场当时的情况所作的记录。一般是动态的事实,所反映的是制作笔录当时的情况。
3.制作的时间阶段不同。勘验笔录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制作的;而现场笔录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制作的。包含的内容不尽相同。现场笔录可以包含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当事人进行讯问的笔录,而勘验笔录不包括讯问当事人的笔录。
二、现场笔录可以事后补做么
可以的。受害人做过笔录,但发现有遗漏,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再次询问,制作笔录。因为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第一次询问受害人没有把问题问明白,或者受害人还有其他的请求,都可以继续询问的。这个没有询问次数的限制,以查明事实为准。
三、现场笔录属于书证吗
现场笔录不属于书证。现场笔录是与其他诉讼比较,属于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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