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询问笔录能不能打印
有人说,询问笔录是笔录,笔录就应该用笔写,不能打印,其实这是一个误解。所谓询问笔录,就是把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记录下来,作为固定证据的形式,至于用笔记录还是用电脑记录,不是问题的实质,只要内容客观真实就行了。以前之所以叫笔录,是因为没有打印机,只能用笔记录。打个比方,古代的主要交通工具是马车,我们国家有很多地方把公路叫马路,难道因为名字叫马路,就只允许马车而拒绝汽车通行吗?再比如,古代货币是金属的,所以叫钱,现在用纸币,照样叫钱。名字有一定时代性,不要过于拘泥于其形式。法院的庭审笔录也是笔录,但法院有几个手写的,几乎都是打印,谁也不会否认其效力。
实际上用电脑打印询问笔录有很多好处,一是速度快,纸面也比较整洁;二是打印前可以让当事人在电脑上修改,不至于把笔录改得面目全非;三是打印出来还不容易被篡改。当然,如果执法人员计算机操作水平比较差的,还是用笔记录的好。
(二)现场检查笔录能不能打印
跟询问笔录一样,现场检查笔录是否有效,关键不是看手写的还是打印的,而是看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客观性,只要现场笔录内容客观真实,符合法定形式,并且是现场制作,我认为不能因为现场笔录是打印的而否认其效力,也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规定现场检查笔录只能手写不能打印。
现场检查笔录打印的比较少,主要原因是多数行政机关的装备水平和人员技能还达不到,不具备输入和打印一体化的设备和操作人员,总不能天天背起打印机查案,在查案现场等着你到处找电源安装打印设备。
(三)笔录中的签名能不能打印
签名一种是手工签名,一种是电子签名,还有就是印鉴签名。这三种方式的共同特点就是具有代表本人的独一无二性。由于有些机关实行网上审批,对于一些内部文书采用网上签名,这是提高办案效率的需要,还有些对外盖有公章的文书可以打印签名,比如通知书。但对于证据类文书必须要求办案人员亲笔签名,并注名日期,即使打印了名字也要在旁边空白处再签名确认,这是证据形式要件的要求。没有上述人员的亲自签字,此证据就没有证明力。
签名体现一定人身性,签名有两个作用,第一证明他参与了这个过程,第二证明他认可这个笔录的内容。由于笔录是一种重要的证据类文书,不管手写还是打印的笔录,最后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都必须手写。如果签名也打印,事后一旦当事人否认,打印的签名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证明以上两个事实。
(四)现场笔录能不能现场手写,回办公室再打印?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在第一时间内掌握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第一手资料,其最大特点是现场性。12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这说明笔录应在检查的当时制作,当场交由当事人签名。现场笔录上应填写检查的时间和地点,这也是制作笔录的时间和地点。如果事后再打印,该笔录就不是现场制作,也就不能称为现场笔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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