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的限制条件
时间:2023-07-01 15:51:36 3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满一年后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作劳动者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4、连续签订了两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与弊是什么?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的利弊

好处:

1、企业留人的一种方式,表示企业对员工的忠诚度和能力的肯定。

2、对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

弊端:

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企业在未来任何时间解除或终止合同,都面临给予员工补偿。

2、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员工的流动性。

(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利弊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保护,让劳动者拥有更加稳定的工作环境,所以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风险。

一般劳动者入职后都会跟用人单位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等到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后,双方有续签劳动合同意向的,就可以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些情形就属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比如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单位工作满十年的、或者工作满十年但离退休不到十年的、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等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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