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具备相匹配法律资质的情形下,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协议将会被司法机构认定为无效。倘若法院对商品房预售协议作出无效的裁定,并且无法或无需归还已经收取的购房款,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必须依照市场行情对已购得房屋的消费者进行合理补偿。
然而,假如开发商有意向消费者隐瞒其未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真相,甚至提供伪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开发商应当承担由于消费者基于此错误信息产生信任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若在消费者提出诉讼前,开发商成功获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该商品房预售协议便可以被视为合法且具有效力。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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