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对于预售房地产的开发商而言,必须持有合法且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活动。若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与购房者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合同应被视为无效。
然而,如果在诉讼提起之前,开发商成功获得了合法且有效的预售许可证,那么该合同便可被视为有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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