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厂有数名职工下落不明,使有关经济福利待遇与财产继承问题难以解决,厂里与其家属欲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但不知法律对下落不明人宣告失踪应具备哪些条件,请予以解答。读者何扬何先生: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二)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三)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四)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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