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2、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下落不明必须满2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
律师补充: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有争议或无前述人员或前述人员无能力,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丧失代管能力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变更;
3、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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