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诉因即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因,这里主要包括:
Ⅰ、公司利益受到了损害,该损害为实际发生的。而可能发生的损害一般不准许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权,否则司法将过度干预公司自主经营权。
Ⅱ、公司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怠于行使诉权。该制度正是由于法律的特别性条款规定,股东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的利益而起诉,而一般情况下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起诉,因为股东将其对公司的出资交付公司后,就丧失了对该出资财产本身的支配权,仅取得对公司所享有的股权。
Ⅲ、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公司利益受损。引起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直接原因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美国法对于第三人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起诉时,股东也可以提起代表诉讼;英国法追究董事的事由仅限于重大的违法行为;韩国法明确为追究董事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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