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需明确约定并满足一定条件。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但行使先诉抗辩权有时间和条件限制。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是一般保证,并且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才能使保证人享有此权利;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
3、只有当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时间。
10.先诉抗辩权案例
先诉抗辩权是指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可以先行提出抗辩意见,并在一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反诉或者进行反驳的权利。在先诉抗辩权案例中,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可以先行提出抗辩意见,并在15日内向法院提出反诉或者进行反驳。如果被告在15日内提出反诉或者进行反驳,并经法院同意,那么反诉案件可以继续审理,而原诉讼案件则应当延期审理。
先诉抗辩权是保障被告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有权及时提出抗辩意见,以便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也有其限制,被告在提出反诉或者反驳意见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先诉抗辩权案例中,被告在15日内提出反诉或者进行反驳,经法院同意,反诉案件可以继续审理,而原诉讼案件则应当延期审理。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先诉抗辩权是保障被告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但行使此权利需满足法定条件和程序。在先诉抗辩权案例中,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有权及时提出抗辩意见,以便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被告在行使先诉抗辩权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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