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草率放贷“代理人”提款失踪
时间:2023-06-09 11:04:44 1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银行凭主观判断将无代理权的第三方误认为是代理人,在未知会贷款人本人的情况下草率放贷导致款项无法收回,近日,这起由银行操作不规范而引发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涉案合同被判解除。2006年4月,谢某经孙某介绍向深圳发展银行申请个人贷款并签订合同,约定由银行贷款27万元给谢某,贷款期限10年。与此同时,谢某以其所有的位于本市中山北路一房屋向银行作抵押,以保证贷款的按约偿还。在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手续后,银行将贷款划入谢某在该行新开立的账户,但却在未知会谢某的情况下,通知孙某到银行领取了新账户的存折及密码并由孙某代谢某在相关借据上签了名。此后,孙某分批提取了账户内的钱款。2008年,孙某忽然失踪,作为贷款人的谢某以未获银行放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银行解除贷款合同。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谢某的诉讼请求。银行为此提出上诉认为,当初谢某明知贷款被孙某代领却未向银行提出异议,任由孙某代为还款,直到2008年孙某失踪才提起诉讼,显然是对孙某的行为的默认。此外,孙某不但陪同谢某办理贷款手续还代为向银行递交文件,支付相关费用,银行有理由相信孙某是谢某的委托代理人。二中院认为,本案中孙某以谢某名义向银行领取存折和密码以及提取贷款的行为是发生在谢某不知晓的情况下,对此银行方面也无异议。从现有证据来看,谢某在这一行为的发生上并不存在过错。虽然谢某曾委托孙某帮助递交相关文件、代为支付部分费用,但无证据证明其明确有委托孙某领取借款的意思表示,银行仅凭孙某的上述行为即认定其为代理人,明显不当。孙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由于银行未按约履行向谢某发放借款的合同义务,致使谢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谢某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针对该案中暴露出来的银行放贷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等问题,上海二中院向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发出司法建议,希望银行在向新开账户的客户交付款项时,注意划款入账与存折及其密码有效送达之间的紧密联系和一体化操作;杜绝以不可靠的表见代理主观判断代替严格书面委托手续的现象发生。

全文84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代理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新时间:2024-01-31 14:15:05
查看代理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代理 最新知识
针对银行草率放贷“代理人”提款失踪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银行草率放贷“代理人”提款失踪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