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病历保存多少年不少于多少年
1.住院电子病历,医疗机构应确保其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年。这意味着医院必须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措施,确保住院电子病历在30年内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2.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电子病历,其保存时间也不得少于15年。这一规定旨在保障门诊患者就医记录的长期保存,为日后可能出现的医疗纠纷提供有力证据。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电子病历具有易于保存和传输的优势,但医院仍需对其安全性负责,确保电子病历不被非法获取、篡改或丢失。
二、医院如何保管患者电子病历
医院在保管患者电子病历方面,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电子病历的安全、完整和易于检索。具体而言,医院应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管理制度,明确电子病历的生成、存储、传输、备份、归档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2.采用安全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确保电子病历在生成、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被非法获取、篡改或丢失。
3.对电子病历进行定期备份和归档,确保其在长期保存过程中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4.设立专门的电子病历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电子病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5.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电子病历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三、患者如何复印电子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自己的电子病历资料,以便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情况。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在复印或复制电子病历资料时,患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复印或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范围和用途。
2.在医院规定的时间内,到医院指定的地点进行复印或复制操作。
3.在复印或复制过程中,患者应确保电子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任何内容。
4.复印或复制完成后,患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病历资料,防止泄露或丢失。
总之,患者在复印或复制电子病历资料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和流程,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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