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记录在法律规定下必须保持至少十五年的存档期限,尤其对于住院期间的病历资料,其保留期应严格遵循三十年以上的要求。
同时,医疗机构所产生的门诊病例也需要满足不低于十五年的保存需求,而对于此类病例的保存方式,应参照住院病历的要求进行,即持续性地维持三十年的存档期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数据分类主要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住院期间产生的病历,这类数据的存储要求最为严格,必须确保在医院管理下至少达到三十年的存档期限;
第二类是在医院完成建档的门诊病例,对应的存储期限虽略短于住院病历,但也必须满足不低于十五年的要求;
最后一类则是由患者自行保存的门诊病例,其中包括各类化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以及挂号凭证等等,患者本人对这些相关资料的妥善保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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