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历封存
时间:2023-08-18 21:11:46 1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了保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人为修改、删除、伪造病历资料的问题,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应立即要求封存和复印病情。这是为今后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做好证据准备,也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条例)赋予患者权利。封存病历的步骤1、提出封存要求:到医院医务处(科)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如果遭拒,可向该院所在地区的卫生局医政处(科)举报,要求卫生行政机关督促医院履行义务。如果是在下班以后要求封存病历,可以要求值班医生通知医院总值班到场,共同经行病历的封存。2、点清病历页数:病历调来后,由于医院一般会依据条例拒绝患方阅读的要求,而且病历内容多,专业性强,患方也很难在短时间内看明白,所以患方需要注意的是清点病历页数,并在封存的信封上注明。3、封存及保管:病历放入信封或文件袋后,用胶水粘牢所有开口并贴上封条,然后双方在封条上盖章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封存的病历资料按照条例的规定,由医疗机构保管。

病历封存一般是谁要求的

封存病历的权利患方在将相应病历复印后,应当与医方共同将病历封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第一,医患双方均可以要求封存病历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第二,被封存的病历是该病历中的主观病历,但也可以封存全部病历;第三,被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实际操作中对该复印件应当由患方签字、医方加盖公章后封存;第四,对涉及争议的医疗实物也可以封存;第五,涉及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须派员到场;第六,被封存的病历须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才能启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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