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发生后,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涂改、隐匿病历资料,患方应立即要求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将客观病历材料予以复制,由医疗机构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后交给家属,并且医患双方在场下将全部主、客观病历材料装在档案袋中予以封存,在封口处签名盖章并写明封存日期。
医疗事故患者应如何封存病历资料
封存病历包含两方面内容,第一方面是“封存”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书写完成的病历资料,第二方面是“复印”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给患者复印的病历资料。封存即时医患双方同时在场,将已经完成或部分完成的病历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进行核对,这时患者一方需要注意哪些是法律规定应当封存的,哪些并不是病历组成部分,不可以封存的,病历是否完整,是否缺少了核心病历资料核对之后双方再共同对病历的原件或复印件进行封存,签字留档,并由医院保存。“复印”是在封存的过程中,将能够复印出来的病历资料都复印出来,这是要注意哪些是可以复印的,尽量复印全了,为诉前的准备提供更多的资料。
患者不明原因死亡或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家属行尸检查明死因,如家属拒绝尸检,必须签字确认(根据《民法典》口头告知并回复也合法),如医疗机构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日后因未行尸检导致不能进行司法鉴定,举证不能的责任也由医疗机构承担,但如果家属拒绝尸检,该举证不能责任又由患方承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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