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布清算公告后,债权人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而该公司并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致使错过了债权申报期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寻找突破口:
1、由于清算组未通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损失的,可以追究清算组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组作为公司解散清算中的一个重要机关,其负责整个清算工作,因此,其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能否依法进行直接决定着公司能否依法清算,意义非常重大。因我国《公司法》中尚无清算人的概念,因此,当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公司法》将其民事责任落实到清算组成员身上。清算组成员对外责任系连带责任,对内可根据实际过错追究具体成员的民事责任。
2、查询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是否履行了缴足出资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那么此时,如果股东已经在公司存续期间实际缴足了出资,并且在清算时没有可供分配的财产,那么可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清算组成员的责任,最终将追究公司责任转而追究清算组成员个人责任,从而更容易实现债权,但此种途径却费时费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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