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时间:2023-07-19 22:12:44 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民,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在行政处罚的幅度内,根据处罚的情况,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为了防止处罚人员滥用这个权利,因而对其是有限制规定的: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2、要有正当目的的存在;

3、给予的处罚需要跟违法情形相适宜。一般行政内部是有具体的规章限制其自由裁量权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总体考虑什么

一是围绕中心,服务发展。以全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坚持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通过《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施行,精准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助力全省高质量发展,推动美丽四川建设。

二是公平合理,宽严相济。充分考虑我省环境违法行为的特点,重点围绕多发、频发违法案件,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注重鼓励和引导企业即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自觉守法。

三是注重实用,便于执行。充分调研了我省近年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的特点,分析推敲我省常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和违法情节,科学设定裁量因子和运算规则,既让一线执法人员能够很快上手,避免因为不好取证而不用,同时严格限制了裁量的幅度,避免因为幅度太大而滥用。在企业端体现过罚相当,在管理端能有效控制廉政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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