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良好的制度都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利用。商标异议制度尽管对遏制违法申请非常必要,实践中却遭到恶意异议的严重扭曲。《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规定确认商标异议案件理论上的完整程序需要经过商标局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法院一审判决乃至终审判决的四级审理。尽管行政与司法四道防线增加了商标异议结果的公正性,却使得注册商标申请争议的裁决时间大大延长。
我国《商标法》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但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并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能阻止第三人使用同样的商标。不能尽快注册就意味着不能及时阻止仿冒,这对已经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和商誉的未注册商标所有者来说是非常不愿意看到的事。在商标局任务繁重到长期超负荷运转的情况下,正常的商标注册行政审查程序本身就需要经过2到3年时间,如果遭到异议与不休的缠讼商标使用者的处境将更加困窘。
《商标法》第30条没有对异议人主体资格提出任何要求。心存恶意的异议人可以没有任何阻碍的刻意刁难。以至曾经有一名异议人一次就对一份商标公告提出51个商标异议[1],其行敲诈之实的恶意毕露。与此同时异议人从提出异议到拖着被异议人走完四级程序在经济上的成本只有区区数千元,低至可以忽略。异议人肆无忌弹的缠讼常常把无辜的被异议人拖得筋疲力尽。目前的异议制度的设计缺陷使得被异议人与异议人进行一场不等价、不公平的竞争,结果往往是被异议人自认倒霉,被迫支付高昂代价换取异议人撤销异议。
笔者了解到一家商标代理公司曾对一家保健品公司的注册商标申请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此前已经为该商标在中央电视台等媒体上投入巨额资金买广告。遭到异议之后最终只能以80万元天价向异议人的敲诈妥协。令人遗憾的是,目前中国民事、行政与刑事法律都没有明文可以惩罚这种合法抢劫。恶意异议赚取的暴利大大刺激了更多异议专业户涌现,而巨额利润同时会驱使异议人提出更多恶意异议。仅从2002到2004年,中国商标异议量就从6300件激增到14500件,而恶意异议在其中所占比重恐怕比较可观。
日益泛滥的恶意异议不仅对被恶意敲诈的企业正常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而且使有限的行政与司法资源大量被占用。据悉商标局现有异议审查员11人,每人每年裁定260件。与此同时堆积未裁的异议案件已经达到数万件,行政机关显然不堪重负。更严重的是,被扭曲的商标注册异议还大大降低法律制度的公信力,直接威胁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恶意异议与商标申请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背道而驰,严重危害公共道德风范以及全社会对法律制度的信仰。是对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挑战,已经到了非刹不可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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