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向人事部主任表示,他在试用期内的一切工作都可以按时完成,不缺勤也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什么要延长试用期,人事部表示这是公司的规定。
想了想,小张立即向律师咨询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听到小张询问后,我们回复如下:企业行为是违法的。
这是由于以下原因:
第一,我国劳动法第2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了试用期的时限。
也就是:合同期内3个月以上未满1年者,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合同一年以上未满3年者,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具有3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相同的雇主和同一个雇员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
第二,如果公司告知员工在试用期内没有达到用公司的要求,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因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聘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如果公司不能证明小张在试用期内没有达到聘用条件,并且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求小张延长试用期,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最终,如果公司希望继续留在小张,完全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对小张进行转正。
假如,公司不能说小张不符合公司的聘用条件,而又坚持让小张延长试用期,这是典型的违规行为。
小张可以直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他们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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