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法什么时候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法院在企业破产清算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可知,法院在公司破产清算中起的作用如下: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由此可见,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会在规定时限内组建清算组,并将裁决结果告知债务人及债权人。然后清算组开始工作,核实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商议企业财产分配方案。在破产清算完成后,登报声明。
三、破产债权包括哪些
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有关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该项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全文6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