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去世指定孩子监护人都有哪些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案中的明明,应由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其中关于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上述人担任监护人没有顺序限制。
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少保护自己权利的能力,其权利易受到侵害,所以需要设立监护制度对其权益进行保护。另一方面,由于他们不可能完全承担民事责任,需要监护人为其承担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这类未成年人,一旦年龄达到18岁的,可以独立获得经济来源的。我国的法律规定这类人员视为独立行为人,可以不设立监护人。相反未达到18岁的当事人,父母去世的应有相关的直系亲属进行看管,保障这类人员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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