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孩子监护权只能通过法院进行,而且除了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外,如果孩子现有直接监护人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如缺乏抚养能力、虐待孩子等,包括孩子生父母在内,孩子继父母,祖父母,或者孩子父母单位、居委会,基层组织,民政部门等都可以依法提起孩子监护权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孩子监护权。【案例】某村村民林某某(女)多次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林某的背部、双臂,用火钳鞭打林某的双腿,还常常让林某挨饿。自2013年8月起,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干部和派出所民警多次批评教育林某某,但林某某拒绝悔改。2014年1月,市共青团市委、市妇联、镇人民政府、派出所等部门联合教育林某某。林某某写下了不再殴打林某的书面保证,但仍不想悔改。五月二十九日凌晨,林某某再一次用菜刀割伤了林某的背部双臂。为此,县公安局对林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并处以1000元罚款。市共青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将林送到市救助站临时安置。6月13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某长期虐待林某某为由,要求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林某某对林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村民委员会作为林某某的监护人。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征求林的意见。林某表示不愿与母亲林某某共同生活,也不愿追究林某某的刑事责任。【判决】县人民法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被申请人林某某作为林某的监护人,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对林某进行教育和指导。因为他认为林某不听话,过打骂等手段长期虐待林,经有关单位教育仍拒绝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林。他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林的身心健康,所以他不应该再担任林的监护人。根据民法有关规定,被申请人林某某被判撤销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村民委员会担任林的监护人。
父母双亡后子女监护权如何确定
可以由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来担任子女的监护人。注意,若只是父或母其中的一人去世,那么是不可以要求变更监护人的,尚且在世的一方仍然是该子女的监护人。也可以是子女的兄、姐等。已有经济能力的兄、姐在没有上述两种符合条件的监护人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担任监护人的,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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