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各自的责任是:
1、保险人的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没有予以赔偿的,保险人按照其向法院出具的保单和保险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人的责任:
(1)、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2)、财产保全期间内保险期间到期的,投保人必须续保并按保单约定交纳续保保险费。逾期未交纳,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追缴保费,并按所欠保费金额收取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3)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与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
(4)、被保险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3、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
(1)、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2)、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
(3)、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因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纠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的申请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险人应不可抗辩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免责事由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是一种担保,也是一种保险,因此具有一般保险都有的免责条款。
(1)、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2)、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4)、因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
(5)、因被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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