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作为调节企业与国家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对企业投资决策、经营运行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企业如何依托税收法规,巧妙地运用税收杠杆,达到既减抑自身税负,又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目的,使企业享有更大权益,已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理财的重要内容,税收筹划应运而生。
税收筹划在西方国家早已是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帮助企业及个人进行纳税筹划。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税收筹划越来越关注。应当正视这一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引导其健康发展。
一、税收筹划的理论内涵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纳税负担的低位选择。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税收筹划的理解有相当大的差异,关键在于对税收筹划实质内涵的认识分歧。笔者认为:
1、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客观必然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其竞争规则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税法规范国家与企业的税收关系,且对双方具有用等的约束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规范化,税收秩序正常化,国家不能随意侵占企业利益,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而企业纳税意识提高的一定阶段后,减轻税负不再靠偷、逃、欠、骗税等手段和方法,企业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才能提升到税收筹划的层次。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产权制度的改革,使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具有法定权利义务和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通过筹资、投资、经营等一系列活动,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并实现既定财务目标,进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这促使企业关注其税额多少、税负轻重,构成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动力机制。理论上,国家向企业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市场环境和给企业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企业在良好、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中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减少经济风险。然而,作为企业本身而言,在纳税后,能够直接从社会服务和市场环境的改变中感受到的效益是不明显的,其效益具有隐蔽性,并且不能量化,收益程度与纳税的多少并不成同比例变化,两者具有非对等的相关性。因此,作为独立个体的企业就会认为,环境秩序的优劣尽管对其自身相对利益的增减产生了重大影响,但这对于任何一个企业而言通常是无差异的,企业作为纳税人,纳税直接影响了自己的收益,而纳税后不能直接而确定地得到收益补偿,企业在主观意念中自然会产生抑减纳税支出的动机。而国家利用税收杠杆作用于市场,对经济进行调控,必然在税收政策上有一定倾斜,体现其鼓励、限制方针。这为也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同时,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也需要通过企业税收筹划行为进行信息反馈,及时调整,税法中的缺漏也会得到不断弥补。
2、税收筹划是合法的纳税运作行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是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的一种理性选择,是合法的纳税运作行为,其开展和运用应受到法律保护。税法体现着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意向,国家利用税基与税率的差异及税收优惠来鼓励或限制经济行为。企业为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必然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导向,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方向进行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的运作。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税务筹划是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的产物,体现着国家市场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
进行税收筹划研究,应特别注意合法的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的区别。偷税与税收筹划在合法性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在此不做赘述。关键是与避税的不同。有人认为税收筹划与避税根本是同一的,税收筹划就是利用税收法律、法规、制度等的不健全,通过各种运作,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这种认识极为有害,会导致税收筹划走入歧途,无法健康的发展。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钻税法上的漏洞,利用国家、地区税法的差别和征管制度的不同,用改变经营方式、经营地点等方式降低或拖延纳税义务的行为。它表面上合法,实际造成了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违反了税法的精神,需要国家通过完善税收立法、加强税收征管加以治理。税收筹划与避税在具体做法上也有本质区别。避税只针对税法上的某个漏洞,虽可取得一定利益,但是暂时的,甚至面临税收惩罚的危险。最典型的是利用关联公司转移定价:通过不正常的压低销售价格,使流转税(增值税)几乎为零,而用其他方式返还销售利润。通过不正常的抬高价格,在各关联公司之间转移收入和利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可见,这种避税手法本质上是违法的,只是利用了我国税法在一些细节规定上的欠缺。避税通常表现为:与避税有关的各种安排缺乏正常合理的商业和经济目的;往往有保密的特征;避税的形式是利用法律的漏洞和模糊之处。避税直接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且无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长期增长。而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
企业税收筹划的行为条件是遵守国家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其行为目的是节约或减少税款支出,其行为方式是选择税负最轻或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来处理其经营、投资等事项。作为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具有以下特征:
1、合法性企业税收筹划本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社会经济活动参与者将自己经济收入的一部分以税款的形式无偿转移给国家,由此形成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企业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用过对其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安排和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实现其税收负担最小化的愿望,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税收筹划倡导完整性原则,保证会计凭证和记录的健全,使节税活动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有别于偷税、骗税的账目不清甚至涂改、伪造帐目。
2、超前性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相对于企业纳税行为而言,具有超前的特点。由于企业是在发生交易、获取利益后才发生纳税义务,这在客观上为企业提供了事先做出纳税筹划的可能。企业针对税法要求,安排、调整自己的经济事务,选择最佳纳税方案,在经济活动发生前,减少或尽量避免引起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税收法律事实发生。如果经济活动已经发生,就必须严格依法纳税,没有税收筹划的余地了。
3、目的性。
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纳税支出,取得节税利益。企业的节税利益可从两方面获取:一是选择低税负或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但税收筹划不能为节税而节税,必须与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保持一致,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服务。
二、税收负担对企业理财活动的影响(一)、对筹资活动的影响筹集资金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企业可以从多种渠道以不同方式筹集所需的资金,这就需要进行筹资决策。在筹资决策中进行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降低资金成本,优化资金结构,增加所有者收益。
企业筹集资金有多种渠道,如国家财政资金、银行借贷资金、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其他企业资金、民间资金、企业自留资金等。企业筹措资金所采用的具体形式也可以多样,如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银行借款、商业信用、发行债券、租赁等。在财务上形成资本金和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其中长期负债和资本金筹集来源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称为资本结构。资本结构,特别是负债比率是否合理,不仅制约企业的风险、成本大小,而且在相当大程度上决定企业的税负和税后收益。因此,在筹资过程中开展税收筹划研究,应着重考虑资本结构变动对企业预期收益和税负水平的影响,以及怎样的资本配置才能使企业在有效地抑制税负的同时,实现所有者权益最大化的目标。
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股利支付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支付。利息支出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允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使予以扣除,从而相对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有节税作用,它相当于国家通过减少所得税的方式为企业承担了一部分利息支出,降低了借入资本的使用成本。而自有资金的股利支出不能在税前列支,税负相对较重。可见,在息前税前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负债成本率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的效果越明显,所有者权益也将得到更大增长。这就是负债融资的杠杆效应,通常也称为财务杠杆利益。尤其在税率较高时,借入资金的利息节税功能更加明显。
应该注意到,在筹资决策的税收筹划中,有时税收负担的减少并不一定等于所有者收益的增加。负债资本比例的过分增涨,将提高资金总成本,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减少。根据著名的税负利益——破产成本权衡理论,负债可以给企业带来税额庇护利益。但各种负债成本会随负债比率的增大而上升。当税额庇护利益与破产成本相等时,资本结构达到最佳点,企业价值最大。如果再增加负债资本,将会使破产成本大于税额庇护利益,导致企业价值的降低。因此,不能只关注筹资中的所得税,而必须以企业是否能获得税后最大收益水平作为选择筹资方案的标准。
此外,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在市场经济中运用日益广泛。租赁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对于减轻企业税负也有重要意义。对于承租人来说,租赁可获得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纳税额。尤其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于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利用租赁形式,在盈利企业与亏损企业间调整利润流向,将会使利益集团税负得到有效降低。在融资租赁中,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可以在支付当期直接从纳税所得中扣除,因此筹资成本较权益资本要低。对融资租入设备的改良支出,可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五年时间内摊销。而企业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作为资本性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般长于五年。这样,租赁可实现快速摊销,具有节税效应。
(二)、对投资活动的影响税负轻重,将对企业投资决策产生极重大的影响。在投资决策中的从税收筹划,主要应从投资方向、投资地点、投资形式及投资伙伴的选择方面综合考虑,进行优化选择。
1、投资方向的选择为进一步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引导国民经济健康迅速地发展,国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投资项目,予以诸如减免税收、扩大所得税抵免等优惠待遇,如高科技产业、农业及相关服务。对于不符合国家总体经济发展规划、对社会生活有一定负面影响的投资项目,则课以较高税率,如娱乐业、烟草制造业等。所得税在不同行业间差别也较大。税负最轻的如港口码头建设的投资,税率为15%,且从获利年度起5年免税,,5年减半征收。税负较轻的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税率为15%,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3年。而对一般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且没有免税期。
企业在进行投资筹划时,应充分考虑到税收政策的影响,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获取更大的税收优惠。
2、投资地点的选择为实现生产力战略布局的调整,我国对不同地区制订了差别税负的税收政策。如对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新办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交所得税两年;老、少、边、贫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减交或免交三年所得税;此外,国家对保税区和经济特区也有特殊优惠政策。
因此,投资者选择企业注册地点,对于节省税金支出、实现国家生产力的战略布局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投资方式的选择(1)、企业在扩大规模增加投资时,可新建厂房、新购设备,也可以收购亏损企业。可以利用合并财务报表的方法,在近期内用亏损企业当年或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来抵消盈利,达到减税的目的。在远期,则可通过盘活资本、改善经营,使亏损企业扭亏为盈,增强企业的整体经济实力。
(2)、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税法规定,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买企业债券取得的收入需缴纳所得税,买股票取得的股利为税后收入不交税,但风险较大。这就需要企业进行权衡。直接投资涉及的税收问题更多,需面临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当企业选择直接投资时,还要在货币资金和非货币资金等投资方式上进行比较。企业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被投资企业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如被评估资产合理增值,投资方应确认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如转让所得数额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五年内分期摊入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被投资方则可多列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减少当期应税利润。如评估资产减值,则投资方企业可确认为非货币资产转让损失,减少应税所得额。
(3)、在投资期限内,应选择分期投资方式,尽可能延长投资期。未到位的资金通过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解决,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达到节税目的。在企业盈利情况下,还可实现少投入资本、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的目的。
(三)、对企业组织形式的影响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按股东责任不同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企业。企业在组建时对组织形式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投资人的利益。由于组织形式的不同,所得税税率将会发生变化。我国税法规定,一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而合伙制企业自2001年1月1日期已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改缴个人所得税,税率总体上会低于33%.
企业吸收新资金组建其独资或控股的新企业,可以组建子公司,也可组建分支机构。一般来讲,设立子公司有如下税收便利: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经营地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子公司利润汇母公司形式比较灵活,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留在子公司。当母公司税率高于子公司时,子公司的累计利润可的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子公司也可选择在母公司税负较轻或发生亏损时将利润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设立分公司则有如下税收便利: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有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所得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由此可见,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较大差异。企业需仔细比较,统筹考虑。在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可通过与总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少应税所得。但如果下属企业在开设后不长时间就可能盈利,或很快能扭亏为盈,那么,设立子公司就比较适宜,既可以享受作为独立法人经营的便利,又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
(四)、对企业资产重组的影响资产重组是指企业通过对其资产的分拆、整合和优化,取得竞争优势的过程。它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运作不可或缺的内容。资产重组的形式主要包括合并、分立、与破产等,而在企业的合并、分立与破产清算中,必然会产生税收问题,需要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
1、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按照法律程序组合成为一个企业的行为。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式。这里讨论吸收合并的所得税影响。
在吸收合并时,合并公司对被合并公司的价值补偿,可采用现金支付,也可采用证券(普通股、公司债券)支付。如果合并方用现金或其公司债券支付,被合并方收到现金时就要立即纳税。但如果合并公司用其有表决权的股票支付,被合并方收到股票时可以免税,待股票出售后才计算损益,可得到推迟纳税和减轻税负的优惠。
2、企业分立企业分立是指将一个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我国企业所得税虽采用33%的比例税率,但为照顾一些利润低或规模小的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又制定了27%和18%两档优惠税率。由于对不同企业存在差别税收负担。为企业通过分立降低税收负担提供了可能。一个利润额较大,原来适用33%税率的企业,可通过企业分立分化成两个以上的企业,将利润总额分解,使分化后的各个企业适用较低的优惠税率,其总体税负得以减轻。
我国现行税制对古旧图书、避孕药品及用具免征增值税。对于既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又生产增值税免税产品的企业,当免税产品进项税额占全部进项税额的比重小于免税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时,将生产免税产品的部门分立为独立企业,可获得流转税税负的降低。
3、企业清算企业清算是企业宣告终止以后,除因合并与分立事由外,了结终止后的企业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清算期是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来计算纳税所得,因此清算期的确定对清算所得的计算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应合理选择与确定清算日期。将清算期可能发生的各种清算费用前移,冲抵经营期的盈利。
4、企业债转股的问题债转股是企业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其核心是债权人做出利益饶让,将短期借贷行为转化为长期投资行为,将现实的信贷风险转化为潜在的长期投资风险。同时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现实债务重组损失。目前,我国实施的债转股实际是由政府出面,将银行的不良贷款转化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并对其进行管理、经营直到盘活而最终退出。其过程中涉及银行、金融管理公司和企业三方利益主体,也必涉及这三方利益主体的税收处理。
国有商业银行在债转股的过程,只进行一些会计处理上的帐务调整,并无影响当期损益的收益和损失产生,不存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资产管理公司则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债转股企业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收益,并作为应税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的债转股改革还局限于传统的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内部改革,而不是市场经济下企业的正常经济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债转股的形式将逐渐成为资本市场上企业常用的改组、改制手段。**资产管理公司也不应仅为国有独资企业,可以是混合所有制企业,甚至是私营企业。则其特定的免税政策就必会随之取消。企业具体会计准则的《投资》、《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已对企业股权投资、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交易做了规范。但税收政策方面仍是空白,迫切需要补充完善,以使企业操作有章可循,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五)、对企业会计政策的影响企业财务政策是指依照国家规定所允许的成本核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摊、利润分配等一系列规定进行企业内部核算活动。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使成本、费用和利润达到最佳值,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
应当注意到,因企业财务政策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故在选择财务政策是要有前瞻性。
1、存货计价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产品成本、企业利润计所得税有较大影响。在实行累进税制的环境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计价,可使记入各期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致因利润忽高忽低,加重企业税负。在实行比例税率的环境下,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的影响。在物价持续上涨时,选择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计价;在物价持续下降时,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提高企业当期存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税所得;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避免因各期利润变动造成企业各期应税所得上下波动,特别是由于税收必须用现金支付与按账面收益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矛盾的客观存在,可能会使企业在应纳税额过高的年度没有足够现金支付税收,陷入财务困境。
2、折旧计算不同的税制条件会使折旧对企业的利润和税负产生不同影响。在比例税率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初始年度内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以选择平均年限法。在累进税率下,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使企业利润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下,减少企业纳税。
企业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资产实行历史成本记账原则。如果存在通货膨胀,企业按历史成本收回的实际购买力大为贬值。采用加速折旧,可使企业加快投资回收速度,迅速补偿折旧基金。又有利于通过折旧获得更多的税收挡避额,获得延迟纳税的效应。
当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享受税收优惠时,要综合考虑税收优惠与固定资产折旧的时间价值,合理选择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新办企业在三年免税期内,采用加速折旧法反而会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选择平均年限法提取折旧。
3、费用扣除标准我国税法为鼓励企业更新改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于软件行业计税工资、对科研院所得研发费用捐助、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利用国产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等,在费用扣除方面,都给予了格外优惠的政策。企业应及时了解政策,用足费用扣除政策,减少纳税所得额,既适应了国家产业政策,又降低了自身的税收负担。
4、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税法和财务制度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期限赋予企业一定选择空间,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摊销期限将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入成本、费用中。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时,企业可将资产摊销额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从而获取税收收益。而对于正常生产经营期的一般企业,则以选用较短的摊销期限,加速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成本回收,抑制企业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延期纳税。
5、利润分配股份制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积累到一定数量的利润后,为保持本企业股票的信誉,应派发股利。同样是发放股利,因发放形式不同,股东缴纳的所得税也不同。由于存在“经济性重叠征税”——即公司取得经营利润,在公司层次要缴纳一次公司所得税。其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在个人层次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企业如果发放现金股利,股东应按所得股利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发放股票股利,目前对这类资本利得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投资者是企业法人,无论是现金股利还是股票股利,都属股息性所得,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取得,不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对非因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而从低税率地区分回的股息性所得,补缴差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三、实施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在具体实施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1、全面筹划原则税收筹划是企业理财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与企业其它财务管理活动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不可把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而应着眼于企业财务管理的总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税收支出的减少并非等额的带来资本总收益的增加,当税收负担降低反而引起企业价值的减少时,盲目追求减少税负毫无意义。同时,税收筹划要考虑企业整体税负的下降,不能只注意一个或几个税种。应综合权衡,趋利避害。
2、成本效益原则进行税收筹划要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判断是否经济可行。进行税收筹划,要先向专家咨询,在实施过程中还要因情况变化而及时补充修订。这是税收筹划的筹划成本支出。同时,税收筹划还必须考虑在税收支付中的总体成本。经济学上的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税收的显性成本是税款的实际支付,隐性成本是指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使用的未作货币支出的自身拥有的生产要素的报酬。这也可看作一种机会成本,在税收筹划时,不能只计算税款支付的多少,而忽略其他没有货币支出的要素投入。重视机会成本的影响。
3、立足长久的原则削减税收成本可使公司获得节税效应,本是税收筹划应有之意。但使用过度,会导致公司经营机制失衡,财务管理混乱。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考虑是否对公司当前及未来的发展带来现实或潜在的损失。另外,一项有效的税收筹划必须着眼于整个筹划期间。如只考虑降低当年的税负,而不考虑这种降低对其他年份的抵消效果,就有可能导致整个筹划期间得税负增加。因此,税收筹划不应局限于一年,而应立足于一定的企业经营期间。
4、适时调整的原则税收筹划总是在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制定的,有着明显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环境、企业、法律等各方面情况不断发生变化,必须注意税收政策法规的更新及未来走向,抓住时机,灵活反应,适应税收政策导向,不断补充修订税收筹划方案,以确保企业长久地获得税收筹划带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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