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莱西市的李某值夜班时,因天冷在值班室生炉子,却因一氧化碳中毒意外身亡。公司是否该为李某的死负责成了这起案件的焦点。9日,记者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李某死亡不构成工伤,但该公司对李某的死亡也应该承担责任,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60多岁的李某经人介绍,到一家纺织公司干起了保安。2004年11月27日晚,当李某在值夜班的时候,为了抵御寒冷,在值班室内生起了炉子。晚上接近12点的时候,李某上床睡觉了,没想到却因一氧化碳中毒意外身亡。
李某的子女都要求纺织公司以工伤的标准进行赔偿。然而纺织公司却认为,李某在值夜班的期间,私自生炉子并且睡觉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对于其死亡,公司没有责任进行赔偿。为了替老人讨回公道,李某的子女将该纺织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某死亡与工作无关联,不应构成工伤。但是公司在此次事故中缺乏监管,对于李某的死亡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公司赔偿李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该纺织公司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市中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判决方面并没有不当,青岛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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