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挂靠施工是否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发包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如果发包人不知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真实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约束发包人和被挂靠人,该合同并不仅因存在挂靠关系而无效。
被挂靠人将所承包工程交由挂靠人施工的行为系转包行为。转包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挂靠事实,发包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均知道系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则该行为属于隐藏行为。即三方当事人以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合同隐藏了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的合同。其中,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合同欠缺效果意思,属于通谋虚伪行为,该合同无效。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的合同属于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亦无效。
二、挂靠施工关系中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挂靠施工关系中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如下:
1.发包方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名义施工合同关系
2.发包方与挂靠人之间的实际施工合同关系(尤其在发包方对挂靠知情的情况下)
3.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无效经营合同关系(无效分包、转包关系)
进行这种法律关系细分在具体个案中对于理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进而明确其权利义务具有指导意义。
三、工程挂靠行为有哪些
工程挂靠行为如下: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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