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情况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一、挂靠的表现形式
挂靠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第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挂靠的基本特征
1、挂靠人没有建设活动资质或资质不够而利用了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了工程,其主体资格存在缺陷。
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其主体资格合法,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
3、挂靠人须向被挂靠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
4、挂靠人通常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某某施工队或者项目经理部等形式对外开展活动。
5、挂靠人一般没有相应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挂靠人的经营方式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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