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投诉。投诉可以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处理机构应当登记投诉信函;对于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在接待时应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并做好详细记录和登记。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信函、电话、来访时,应认真了解和听取陈述意见,并详细记录以下与投诉工程相关的内容: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地点、层数、工程性质、结构类型、面积、竣工日期等。;2、项目参与各方的名称;3、项目中的主要问题;4、其他需要掌握的情况。
工程质量监督费
工程质量监督费在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49号)规定的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执行。即: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按建筑安装工作量计收,大城市为1.05%,中等城市为1.4%,小城市为1.75%。
(二)质量监督单位依照规定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7%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委托,并实施监督任务的,才能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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