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3-08-17 09:16:37 4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民法典关于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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