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退休人员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
某著名美资投资企业总经理,94年即进入公司工作。02年7月1日,该总经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利用职务便利自行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其并未告知公司,仍继续任总经理一职。2004年9月9日,公司在知晓了该总经理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通知解除与其的聘用关系,并同意支付替代通知金和退休后工作满两年的离职补偿金。
但该总经理认为,她为公司工作了10年,应得到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数额高达40万元。因而提起了劳动仲裁。
其实本案公司是否要支付上述补偿金的关键在于公司能否举证证明02年7月1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总经理本人是否知晓?是否实际领取了退休金?后经过取证,发现在其档案中,所有退休手续均有该名总经理的签字,并且社保中心每月将退休金汇入其个人帐户。最终仲裁及法院均未支持该总经理的诉请。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退休人员属于特殊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中,企业需执行的只有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其余都是依双方约定,本案中显然总经理没有和企业有其他特别约定,因此企业无需向总经理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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